治疗湿疹北京医院 http://m.39.net/pf/a_9158974.html买保险担心被骗,怎么办?看条款。
买保险前,不懂产品,怎么办?看条款。
买完保险,万一出险,怎么赔,如何赔,还是看条款。
《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不会故意制定一些模棱两可的条款具有多重解释,反而会尽可能严谨,所以拗口晦涩不太容易懂。然而保险条款又很重要,是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文,是其真正的灵*。
保险条款“复杂难懂”阻碍了对保险的认知,也只能无奈地相信宣传了。
为了省事,有些人只知道自己买了保险,但具体保什么不保什么不太清楚,导致理赔时无所适从。
其实保险条款都具有一定的格式,剖解之后也很容易理解。
以下指引适用于所用险种,条款以重疾险举例,重疾产品纷繁多样,各产品保障责任不尽相同。
一.格式条款:保险产品通用格式
1.等待期:防止骗保,如带病投保。
等待期期间(如合同生效后90天),身故/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犹豫期:冷静思考,如果不合适,此时退保无损失。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3.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金申请: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的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现金价值:各年度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6.合同解除(退保):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其他条款:保单贷款、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恢复、保险费的支付、诉讼时效、保险金给付、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争议处理、保险事故鉴定…….
二.保障责任:保障责任条款明确约定,理赔时的直接依据。
1.重疾险: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
(1)重疾类别:单次赔付、多次分组赔付、多次不分组赔付。
(2)附加责任:恶性肿瘤多次赔付、心血管类疾病多次赔付。
(3)身故/全残责任: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4)轻/中症赔付比例。
2.医疗险: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给付保险金。
(1)医院范围
(2)续保条件
(3)责任范围
(4)免赔额
(5)恶性肿瘤院外购药
(6)保额
3.意外险:因意外原因导致的身故或伤残+小额意外医疗。
4.寿险:因意外或非意外原因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三.责任免除:此状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主要包含几类:违法行为、不可抗力、高危运动(意外险)、先天遗传精神类疾病(健康险)、康复疗养整形美容(医疗险)、妊娠(医疗险)。
四.如实告知义务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实告知主要指投保前的健康告知(重疾险/医疗险)。
健康告知直接影响这份保险是否真的“保险”,因此,必须一字不落地看完。
目前我们国家的健康告知采取的是询问告知的形式,给客户提供的健康告知也就是一套关于健康情况的调查问卷。
规则是有问必答,不问不答。
例如:
1.“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有”。也就是说,只要患过提到的疾病,不管投保时是否已经痊愈了,都要回答是。
2.病种。对于提到的疾病,也要注意看清楚提到的具体病种。例如,告知中提到的是2级或以上高血压,那么如果患有的是1级高血压,不是2级或以上高血压,就可以回答否。
3.限定的时间。例如,“被保险人过去一年内……”、“最近两年内……”,在范围内的需要告知。
4.不用告知的项目。告知内写明“不包括”、“不用告知”的项目,不必告知。
5.健康检查结果异常。这一块由于问得比较宽泛,是最容易产生投保、理赔纠纷的地方。一般来说,超重、乳腺增生、甲状腺结节、脂肪瘤(良性肿瘤)等这些情况都属于是保险公司认为的异常的范畴,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标体承保,在告知时应该说明。
据统计一半以上的理赔纠纷与健康告知有关。
五.疾病定义
1.重大疾病:年,保监会就联合医师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和使用规范》,对25种最常见、最高发的重疾,进行了统一的定义标准。
而这25种最常见、最高发的重疾又占理赔的比例90%以上,包含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
2.轻/中症:没有统一的定义标准
是否涵盖主要的高发轻症: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典型的心肌梗塞、中度脑中风后遗症/轻微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六.保险释义:与一般人通常理解可能很不一样
释义是对保险合同中提到的名词进行进一步解释,也关乎赔与不赔。
比如: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疾病: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初次出现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次出现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并被确诊患该重大疾病;
(3)该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
(4)该重大疾病已在“重大疾病定义”部分列明。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出现的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症状体征或所患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建议在购买前,适当了解保险,不然退保会有不小的损失。